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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务院发布《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》
来源:新闻资讯 时间:2019.05.15 11:00:15 作者:京师澳真 浏览:

  本文由京师澳真编辑整理,标题为“国务院发布《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》”,关键字为“婴幼儿”供您参考。关于早教和加盟知识文章众多,都为投资早教人士做参考,如果想要浏览更多相关文章,可以关注获取最新内容

  9日,国务院办公厅发布《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》。

  意见明确,到2020年,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法规体系和标准规范体系初步建立,建成一批具有示范效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。为达成这一目标,意见明确,将全面落实产假政策,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积极措施,为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。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,并为其提供信息服务、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。

婴幼儿

  在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上,意见要求地方各级政府要按照标准和规范在新建居住区规划、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,并与住宅同步验收、同步交付使用;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,要限期通过购置、置换、租赁等方式建设。

  意见还提出,支持用人单位以单独或联合相关单位共同举办的方式,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,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。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,招收2至3岁的幼儿。

9日,国务院办公厅发布《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》。意见明确,到2020年,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法规体系和标准规范体系初步建立,建成一批具有示范效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。为达成这一目标,意见明确,将全面落实产假政策,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积极措施,为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。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,并为其提供信息服务、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。在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上,意见要求地方各级政府要按照标准和规范在新建居住区规划、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,并与住宅同步验收、同步交付使用;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,要限期通过购置、置换、租赁等方式建设。意见还提出,支持用人单位以单独或联合相关单位共同举办的方式,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,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。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,招收2至3岁的幼儿。

  原文链接:国务院发布《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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